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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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员:学生处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11-24 17:58:10

各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首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非法提供或者出售试题、答案及替考等为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为我们依法治理国家教育考试和打击组织作弊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学习宣传< 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现要求如下:

1、各学院要通过主题班会、专题学习和学院宣传栏、QQ群、微博、微信等形式,组织在校学生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相关条文,使每位学生知晓刑法规定和违法的严重后果,从而进一步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2、各学院要在国家教育考试举行前,结合考风考纪教育活动,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有效平台,向学生宣传刑法有关规定,积极营造守法考试、诚信考试的良好学习氛围。

附:《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学生工作处

2015年11月23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一条: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下半年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核准结题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5年高等学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名单的通知》